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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可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博客文章分类: 商业服务 法律/公证 南京汇法正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发表于 2021年3月17日

 撤销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依法撤销合同的行为。买受人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六种情况是怎样的呢?对于这些问题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cuitx)小编为大家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发生以下情形时,买方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卖方擅自抵押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擅自抵押)

2、一房两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4、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5、房屋面积误差超过合理限度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但是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如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结合审判实践,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

2、根本违约;

3、迟延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言之,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

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司法解释主要从实体上规定了解除商品房买卖的事由,对其解除程序则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该项紧接着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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