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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文章分类: 商业服务 法律/公证 | 南京汇法正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发表于 2021年4月16日 |
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利害关系人通常会请求诉讼保全。有时候会造成同一财产多次诉讼保全的现象,那么财产保全是否可以多次保全呢?对此下面催天下(cuitx)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财产保全是可以多次保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又会怎样执行财产保全!原告需要给法院提供哪些信息?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原告方通常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以达到提起诉讼的最终目的,在诉讼案件中一般都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 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该项财产。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阅读推荐: 论执行担保抵押模式的适用 https://www.cuitx.cn/Help/Insurance/InsuranceShow.aspx?Id=88071 执行保证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 https://www.cuitx.cn/Help/Insurance/InsuranceShow.aspx?Id=88072 财产保全的分类以及财产保全的程序是怎样的 https://www.cuitx.cn/Help/Insurance/InsuranceShow.aspx?Id=88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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