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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曾为了得以某个名称注册而向处长提供具误导性的资料

博客文章分类: 商业服务 财税 香港威尼上海分公司 发表于 2015年8月19日

v第22(4)条

如公司曾为了得以某个名称注册而向处长提供具误导性的资料,或为了达致该目的有承諾或担保曾经作出而尚未获履行,处长可由该公司名称注册日期起计5年内,指示该公司在指明的期限内更改公司名称。

第22A(1)条

如公司名称在显示公司活动性质方面所具的误导性,相当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损害,处长可指示该公司在指明的期限内更改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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