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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劳务派遣承担劳动派遣风险表现在哪些方面

博客文章分类: 商业服务 其它 中山市慧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发表于 2016年6月28日

   中山劳务派遣 江门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有效权利法规,即使是国家颁布的,但是有些公司也一定会在其中偷奸取巧。今天广州招才通劳务派遣公司告诉你用人单位承担劳动风险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1.用人单位承担“工资续付”的义务,即劳动者因结婚、丧亲、疾病、休假或其他正当事项不能工作时,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支付其工资。此外,工资构成一种优先 债权,应在普通债权人提出任何分割资产的要求前予以全部支付。当企业倒闭或判决清理时,该企业的工人均应享有优先债权人的地位。

        2.在劳动者就业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负有坚持平等就业,不歧视,不招用童工的职责。在劳动者就业后,用人单位承担在职 培训的义务,即由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培训制度,依法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在履行劳动合同时,不得擅自或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辞退劳 动者。即便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也承担着法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义务。

        3.依据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职工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顾与方便,改善和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但由于采用了所谓的派遣劳动,用人单位在满足了自己使用劳动者全部需求的同时,却轻易而有效地转移了从招聘、使用到解除劳动关系所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以解除劳动关系为例,“招聘容易解雇难”是世界各国劳动法奉行的准则,也是保护劳动者的一条底线,各国劳动法都不允许无法定理由或合法的合同约定条款而随意解雇劳动者。        但是,某些专门从事派遣劳动的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却从事实上让实际用人单位享有了随意解雇或更换劳动者的权利,甚至让实际用人单位不仅不需要找 到解雇劳动者的法定理由、承担解雇后的经济补偿责任,还从根本上免除了被劳动者诉为解雇纠纷当事人的麻烦。在这样的情况下,要维护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 利,结果就会是一个字:难!        之所以“难”,就在于具有劳动法意义的实际用人单位通过支付所谓的管理费把其本该承担的责任转移了。要维护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也就无异于缘木求鱼了。        承担劳动风险的责任转移给了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用人单位资格和实质的劳动派遣单位,从而使劳动法规定的责任承担机制在前提和结果上同时落空。        从前提上讲,一个具有劳动法意义的用人单位应当是独立承担劳动责任能力的实体(如同一个民法主体必须具备合法的要件一样),它必须有能力为劳动者提供符合 法律规定的各项劳动条件,必须以自己的能力为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同时必须以自己的能力为劳动者承担劳动风险。        在结果上,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是劳动者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正是由于它享有了包括劳动者全部劳动价值在内的劳动成果,因而既有了承担劳动者风险责任的理 论依据(即谁受益谁负责),也具备了承担劳动风险的经济能力,即由实际用人单位所有的包括在劳动成果中的劳动价值。但当实际用人单位将这些责任转移给无劳 动需求、无劳动条件、无承担劳动风险能力的“三无”派遣单位时,让其承担责任的机制也就落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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