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肥神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7-03-30正式进入市场。众所周知,合肥神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六安专业清账、铜陵专业清账、铜陵要账公司、铜陵追债公司x1e0662n的私营企业。一直以来,神鹰商务信息本着“诚信创新、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人才优势,不断提高专业的安徽省追债公司产品及服务能力。2.产品的具体详情详细说明:“假离婚”能不能逃脱债务追讨 夫妻分居,债主索要巨款 2012年12月,美丽结识了阿凯,两人一见钟情。3个月后,两人走进婚姻的殿堂。然而,爱情的甜蜜很快被生活的琐事磨灭,婚后生活中,两人的性格差异慢慢显现,双方动不动就因一点琐事吵架。 2014年初,美丽选择结束这段让人心力交瘁的婚姻,提出了与丈夫阿凯分居。 但让她没想到的是,分居一年多后,2015年12月,她却接到一纸诉状,债主俞某将她与阿凯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 原来,2014年7月,阿凯因公司资金出现问题,以个人名义向俞某借了50万元,并约定于2015年7月还清,月息为3分,并向俞某出具了借条。 但还款期届满后,阿凯却只还了部分利息,并表示无力再偿还。 经多次催讨无果,又听说两夫妻正在闹离婚,俞某赶紧拿着借据,将夫妻俩告上了法庭,要求夫妻俩一起偿还借款及利息,并申请查封美丽的房屋。 争论焦点 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看着突然冒出来的50万元债务,美丽错愕不已。如果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自己就要负担一半,即25万元债务。 可这笔借款发生在2014年,也就是说,是自己和阿凯分居以后。而且自己根本不认识债主俞某,也不知道丈夫会私下借这么一大笔钱。美丽认为,阿凯借这笔钱是用于公司经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其个人债务,应由阿凯自己承担。自己名下的房屋是在2010年与阿凯结婚前购买,并且贷款一直是由自己偿还,所以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俞某无权请求查封。阿凯也表示,公司在三桥的项目确实向俞某借了这笔钱,但美丽并不知情。 俞某则认为,与阿凯之间系自愿借款,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务是美丽与阿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美丽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安徽猎鹰讨 债公司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法官说法 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本案的主审法官云岩区法院民一庭法官管乾煜介绍说,两个不同的自然人结合成为一个家庭,不仅仅是一份感情的升华,更牵涉到许多经济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收益和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权利共享、债务共担,这是作为一个共同体应当承担的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权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这一条款确定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即如果夫妻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债务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管乾煜法官说。 法院裁定 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债务由借款方偿还 云岩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 关于此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互相之间拥有家事代理权,故对因日常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异议,但对 非因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的对外负债行为并不当然构成共同债务。本案中,美丽举证,证明了发现借款时,夫妻处于分居。且阿凯也承认,该笔借款 是用于其名下公司在三桥的项目,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应由阿凯单独偿还。产品类别:合法讨债产品所属行业:商务服务、债权转让产品价格:200产品生产者:神鹰商务信息产品购买链接:http://www.zglyzz.com/flgw/3.合肥神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遵循“品牌造就未来”的核心理念。坚持“自我革新、需求为本、诚信负责”的价值观,为社会、伙伴、客户提供优质的安徽省追债公司产品和服务。知晓更多公司产品及服务,请直接拨打热线:0755-25088452,或访问我们的官网:www.zglyzz.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