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宁波的胡先生因多年拒缴物业费,小区物业公司遂委托物业费收缴综合服务商“催天下”进行催缴。 催天下合作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催天下发送律师催告函,并告知:“如你未在指定期限内付清欠款,该催收记录将在汇法网催天下平台公开,并向汇法网的用户开放查询,届时有关银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均可查询到你的不良信用信息,将可能影响你的贷款或融资;该不良信用信息也会被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收录......由此给你造成的不利影响,是由于你的违约行为所致,后果将由你自行承担”。胡先生接到催天下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催告函后,未予以理睬,仍拒绝付款,结果在向某银行申请贷款时被查询出其被催收的事实继而其贷款申请被拒绝。胡先生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物业公司和催天下违法催收,应对其不能贷款的损失负责,近日,法院宣判了……经过审理,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判决驳回原告胡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和催天下两被告通过催天下平台发布催收信息,该信息仅对原告胡先生未交纳物业费一事做客观事实描述,该事实原告也并未否认,表明二被告发布的催收信息系真实的,并未采用虚构、捏造事实等手段损害原告的声誉,因此,二被告的不存在违法行为,也不存在泄露个人隐私的事实;两被告公开披露胡先生未交纳物业费一事虽被多家网站及搜索引擎收录,第三方及一般大众可通过搜索查询到该律师函内容,但这一事实并不足以贬损原告胡先生的人格、名誉或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退一步讲,即使第三方查询到该事实并因此影响对原告的评判及认知,也是由于原告自身未及时交纳物业费造成的,因此,即使原告主张的损害事实存在,该损害也不可归责于二被告之行为。最终,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本案中催天下及物业公司的催收行为没有违法,也不构成对被催收人名誉权或隐私权的侵犯,故判决驳回了业主胡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