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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博客文章分类: 商业服务 法律/公证 南京汇法正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发表于 2020年6月4日

 SANscn,=""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helvetica="" neue",="" arial,="" helvetica,="" dinalternate-bold;="" font-size:="" 17px;="" text-align:="" justify;"="">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89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那么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呢?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有: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以上就是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法律知识介绍!生活中,因为债务人不按时还款,发生纠纷,可以采用非上诉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债务纠纷讨上诉不仅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能开庭,无疑延长了审理时间,那么,我们可以选择非上诉方式来解决。非诉要账程序就要简单多了,债权人在催天下平台发布债权委托,催天下通过“信用+科技”创新模式,合法合规、文明高效,真正让信用成为债务人主动还款的动力。

保证人追偿需要怎样的条件 

https://www.cuitx.cn/Help/Insurance/InsuranceShow.aspx?Id=85952   

代位追偿的定义以及代为追偿主要有哪些内容  

https://www.cuitx.cn/Help/Insurance/InsuranceShow.aspx?Id=8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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