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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文章分类: 商业服务 法律/公证 | 南京汇法正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发表于 2020年10月23日 |
抵押权代位权是由抵押权的代位权衍生而来的。所谓抵押权的代位权,即抵押权的代位权和抵押权的担保权。代位求偿权的主要形式有:损害赔偿、保险赔偿、赔偿等形式。那么担保财产的代位物有哪些呢?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在抵押物的处分过程当中,抵押物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灭失,这就涉及到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问题。抵押物的代位物是由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衍生而来。 所谓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也称为抵押权的代位性或代物担保性,它是指当抵押权的标的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就成为了抵押权标的物的代替物,从而使抵押权人可以就该项赔偿金行使权利。 1、担保财产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毁损、灭失时,担保人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 但是,如果担保财产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根据本法第215条、第234条的规定,质权人、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或者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一留置权人向出质人或者债务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不能作为担保财产的代位物。 2、保险金 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保险的,因保险事故发生而致使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时,担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可以作为代位物。 3、补偿金 这里的补偿金主要指担保财产被国家征收时,担保人从国家得到的补偿金。本法第42条第3款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例如城市居民将自己的房屋向银行作了抵押贷款,如果房屋被国家征收的,其所得的补偿金应当作为抵押物的代位物。 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这里涉及的就是代位物的问题。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在担保物失去担保价值之后以他物或者其他措施来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相关阅读推荐: 保险事故代位求偿原则 https://www.cuitx.cn/Help/Insurance/InsuranceShow.aspx?Id=86889 保险人代位权的定义和意义 https://www.cuitx.cn/Help/Insurance/InsuranceShow.aspx?Id=86888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以及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https://www.cuitx.cn/Help/Insurance/InsuranceShow.aspx?Id=8688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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