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博客文章 [BLOG] |
企业详细资料 全部博客 |
博客文章分类: 商业服务 法律/公证 | 南京汇法正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发表于 2021年1月20日 |
在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中,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仍能得以实现,要求借款人为借款提供担保。根据现有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一般选用抵押、质押两种担保方式。在担保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的情况,那么抵押期间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呢?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催天下(cuitx)小编为大家解答。 首先,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应当严格遵循物权法定的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若抵押权根据合同当事人约定就可消灭,则有违物权法定原则。 认定抵押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间无效,对于登记机关设立的抵押期间催天下小编认为因该登记设定系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宜直接通过判决确认其是否合法有效。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物权期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予以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外,《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了抵押权行使的期限,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可以看出物权法对抵押权行使的期间有明确的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约定。 但是在实践中,有抵押登记机关在抵押物登记时,要求将抵押权登记为一定期限,期限届满后必须重新登记或叫续登,否则抵押权消灭。基于上述原因,登记机关的这种做法侵犯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人若因此而受到损失,可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登记机关赔偿。 总之,抵押担保期间的设定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否定了担保期间在担保物权存续上的任何意义。抵押权人只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即使超出约定的担保期间申请担保物权的要求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阅读推荐: 如何确定土地抵押合同的效力以及生效时间 https://www.cuitx.cn/Help/Insurance/InsuranceShow.aspx?Id=87533 论抵押合同违约责任是怎样的 https://www.cuitx.cn/Help/Insurance/InsuranceShow.aspx?Id=87534 抵押权人提前行使抵押权的情形是什么 https://www.cuitx.cn/Help/Insurance/InsuranceShow.aspx?Id=87535 编辑 |
如果自己身边的朋友欠款不还应该如何催要呢-催天下 | 商业服务 法律/公证 | 2021年6月2日 |
碰到欠钱不还的人如何催收欠款呢-催天下 | 商业服务 法律/公证 | 2021年5月24日 |
抵押物灭失有哪些法律后果以及怎么处理-催天下 | 商业服务 法律/公证 | 2021年5月11日 |
抵押合同如何变更和终止 -催天下 | 商业服务 法律/公证 | 2021年4月25日 |
担保物权有哪些特殊的特征 | 商业服务 法律/公证 | 2021年4月20日 |
债权人能否直接处置反担保抵押物 | 商业服务 法律/公证 | 2021年4月19日 |
财产保全是否可以多次保全 | 商业服务 法律/公证 | 2021年4月16日 |
欠款人有钱不还应该怎么去催要欠款 | 商业服务 法律/公证 | 2021年4月15日 |
如何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 商业服务 法律/公证 | 2021年4月13日 |
房屋抵押贷款的几个误区是怎样的 | 商业服务 法律/公证 | 2021年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