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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文章分类: 商业服务 法律/公证 | 南京汇法正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发表于 2021年4月6日 |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保证债务履行而向债权人(抵押人)转让的抵押物。由于这些抵押物的性质不同,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有些抵押物在抵押时需要登记,有些则不需要登记,具体哪些财产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呢?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cuitx)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下列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1、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2、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3、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4、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5、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的限制条件如下:1、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在实现抵押权时,则允许当事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来清偿债务,这时债务人的不利地位已经解除,能够坚持担保法规定的多退少补的原则,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3、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该合同应当被确认无效。在订立抵押担保合同时,债务人往往处于经济困难、紧迫需要的弱势地位。4、当抵押的财产价值高于所担保的债权时,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就归抵押权人所有,债权人可能利用合同,取得抵押物价值高于债权的部分,违反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如此约定。生活中只要遇到债务纠纷首先想到的是上诉,上诉不仅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能开庭,无疑延长了审理时间,也很浪费在北京朋友们的时间,现在北京催收服务平台已上线,只要发布债权委托,有专业的催款律师看到了债权信息,会接受您的债权委托,向债务人进行催款,不仅节省债权人的时间还有效的追回欠款。相关阅读推荐:住房二次抵押贷款常见问题浅析https://www.cuitx.cn/Help/Insurance/InsuranceShow.aspx?Id=87990论不动产担保的无效性以及房产抵押权的法律效力https://www.cuitx.cn/Help/Insurance/InsuranceShow.aspx?Id=87991期房抵押登记的详细流程包括哪些https://www.cuitx.cn/Help/Insurance/InsuranceShow.aspx?Id=87992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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