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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指南之利得税

博客文章分类: 商业服务 财税 香港威尼上海分公司 发表于 2015年7月30日

v1.课税范围 凡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 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 征税对象并无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别。因此,本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本港纳税,反过来说,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赚取利润,则须在本港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本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本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香港及其他奉行普通法的法院所判决的税务案例。以下各项均视为于香港产生或得自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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