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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文章分类: 商业服务 财税 | 香港威尼上海分公司 发表于 2015年7月30日 |
v1.课税范围 凡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 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 征税对象并无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别。因此,本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本港纳税,反过来说,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赚取利润,则须在本港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本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本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香港及其他奉行普通法的法院所判决的税务案例。以下各项均视为于香港产生或得自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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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绿色通道 | 商业服务 财税 | 2015年8月31日 |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 商业服务 财税 | 2015年8月31日 |
这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 商业服务 财税 | 2015年8月31日 |
瑞士富帝银行(列支敦士登)分行 | 商业服务 财税 | 2015年8月24日 |
新引进企业的扶持 | 商业服务 财税 | 2015年8月19日 |
如公司曾为了得以某个名称注册而向处长提供具误导性的资料 | 商业服务 财税 | 2015年8月19日 |
更改公司名称指示 | 商业服务 财税 | 2015年8月19日 |
拟在公司名称中略去「有限公司」一词的公司 | 商业服务 财税 | 2015年8月19日 |
把其他法例规管的字及词用於公司名称 | 商业服务 财税 | 2015年8月19日 |
在注册前须先获得批准的公司名称 | 商业服务 财税 | 2015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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