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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文章分类: 商业服务 财税 | 香港威尼上海分公司 发表于 2015年8月18日 |
v1、释义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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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绿色通道 | 商业服务 财税 | 2015年8月31日 |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 商业服务 财税 | 2015年8月31日 |
这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 商业服务 财税 | 2015年8月31日 |
瑞士富帝银行(列支敦士登)分行 | 商业服务 财税 | 2015年8月24日 |
新引进企业的扶持 | 商业服务 财税 | 2015年8月19日 |
如公司曾为了得以某个名称注册而向处长提供具误导性的资料 | 商业服务 财税 | 2015年8月19日 |
更改公司名称指示 | 商业服务 财税 | 2015年8月19日 |
拟在公司名称中略去「有限公司」一词的公司 | 商业服务 财税 | 2015年8月19日 |
把其他法例规管的字及词用於公司名称 | 商业服务 财税 | 2015年8月19日 |
在注册前须先获得批准的公司名称 | 商业服务 财税 | 2015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