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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文章分类: 商业服务 法律/公证 | 南京汇法正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发表于 2020年9月23日 |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下面催天下小编为为大家详细介绍。 1.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尚未终结,一方不得再另诉 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特别程序尚未执行终结,一方当事人不得针对同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2.当事人实现担保物权,可选一般诉讼而非特别程序 当事人选择一般诉讼而非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在确认债权同时,可一并解决拍卖、变卖担保财产问题。 3.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实现不动产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非讼性,实行一审终审,如条件已成就,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4.抵押权人可申请特别程序,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申请特别程序,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5.可通过非诉特别程序,实现设备动产抵押担保物权 只要担保债权确定,抵押登记和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明材料齐备,法院即可裁定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 6.债权人可通过非诉方式,经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主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非诉方式,经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7.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以形式审查为原则 《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属于非讼程序范畴,法院对案件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 8.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所提异议无法查清时处理 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有异议,且该异议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无法审理查清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 担保物权的产生,是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了一定阶段,人们随着商品交换活动逐步频繁,因而对保障交易安全的制度需求日益增强的结果。然而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为了最大限度的利用物的效能,人们由单纯注重对物的支配向注重物的利用转变。其影响之一就是将最初强化债的信用的担保物权制度演变为强化生产信用的担保手段,将担保物权制度由传统的保全型转变为金融媒介型,融资型担保已成为法制现代化的标志。希望以上知识可以帮到大家!相关阅读推荐:反担保在我国的作用与特点https://www.cuitx.cn/Help/Insurance/InsuranceShow.aspx?Id=86712反担保的手段以及贷款需要的手续https://www.cuitx.cn/Help/Insurance/InsuranceShow.aspx?Id=86711物权担保的性质及特征https://www.cuitx.cn/Help/Insurance/InsuranceShow.aspx?Id=86707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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