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宁波的胡先生因多年拒缴物业费,小区物业公司遂委托物业费收缴综合服务商“催天下”进行催缴。 催天下合作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催天下发送律师催告函,并告知:“如你未在指定期限内付清欠款,该催收记录将在汇法网催天下平台公开,并向汇法网的用户开放查询,届时有关银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均可查询到你的不良信用信息,将可能影响你的贷款或融资;该不良信用信息也会被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收录......由此给你造成的不利影响,是由于你的违约行为所致,后果将由你自行承担”。 胡先生接到催天下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催告函后,未予以理睬,仍拒绝付款,结果在向某银行申请贷款时被查询出其被催收的事实继而其贷款申请被拒绝。 胡先生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物业公司和催天下违法催收,应对其不能贷款的损失负责,近日,法院宣判了…… 经过审理,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判决驳回原告胡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和催天下两被告通过催天下平台发布催收信息,该信息仅对原告胡先生未交纳物业费一事做客观事实描述,该事实原告也并未否认,表明二被告发布的催收信息系真实的,并未采用虚构、捏造事实等手段损害原告的声誉,因此,二被告的不存在违法行为,也不存在泄露个人隐私的事实; 两被告公开披露胡先生未交纳物业费一事虽被多家网站及搜索引擎收录,第三方及一般大众可通过搜索查询到该律师函内容,但这一事实并不足以贬损原告胡先生的人格、名誉或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退一步讲,即使第三方查询到该事实并因此影响对原告的评判及认知,也是由于原告自身未及时交纳物业费造成的,因此,即使原告主张的损害事实存在,该损害也不可归责于二被告之行为。 最终,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本案中催天下及物业公司的催收行为没有违法,也不构成对被催收人名誉权或隐私权的侵犯,故判决驳回了业主胡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物业费收缴是物业公司长久以来难以解决的痛点,欠费普遍、欠费额度小、回款率低,该问题不能有效解决,严重影响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继而又会影响业主的利益;如此恶性循环,最终双方都是受害者。每年都有大量的物业费拖欠案件诉讼到法院,针对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比较简单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也不得不抽出有限的司法资源来协商调和这些纠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李克强总理强调,加快建立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随着这种失信联合惩戒的逐步完善,对于债权比较明确的欠费行为,可以无需占用法院等司法资源,而直接向信用服务机构报送该失信行为的模式,真正实现“失信者寸步难行”。汇法集团作为首批参与国家发改委综合信用服务机构的成员单位,积极推动信用信息共享,通过催天下平台,在物业费领域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物业费拖欠的欠费人,首推欠费关联信用的操作模式,就是一个联合惩戒在信用服务领域落地应用的典型范例。如今随着宁波市法院的判决,进一步确认了催天下(cuitx.cn)这种操作模式的合法性;随着诚信体系的建设,相信不久的将来因拖欠物业费而通过法院来进行收缴的案件将会逐步降低。 |